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教學助理實施辦法
發表單位:教資中心 |
發表時間:2012-07-03 10:41:07 |
公告標題: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教學助理實施辦法 |
公告內容: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教學助理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8年01月08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7月25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教師提升教學品質,協助教師輔導學業成就低落之學生,提升其學習成效,特訂定「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教學助理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,並由教學資源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依本辦法辦理。 第二條 教學助理不得代替授課教師擔任正課教學,教學助理應執行之工作項目如下: 一、 協助教師教學準備工作(含準備授課資料、製作數位教材、授課大綱及授課內容上網)。 二、 協助教師進行大班教學。 三、 帶領實驗/工廠類或演算類實習課程。 四、 帶領補救教學。 五、 帶領學生進行PBL討論。 六、 課後作業批改及問題解答。 第三條 教學助理聘任原則: 一、四技二年級以上及二技學生得申請教學助理。 二、另得聘任他校之研究生擔任教學助理。 三、各系科教師如需教學助理協助教學,應填具教學助理申請表,經審核通過後,由本中心統一公布核定名單。 第四條 教學助理有義務參與校方或系科舉辦之相關培訓、研習課程及經驗分享、成果發表與檢討會等活動,或本中心指定之相關演講和校園活動,以提升協助教學之職能。連續兩場(含)以上之活動無故未出席者,或經指導教師與本中心評估不適任情事者,得撤銷教學助理資格。 第五條 聘用教學助理之教師應注意事項: 一、應依據原先申請之目的妥善規劃和指導教學助理,督促教學助理善盡工作職責,並安排教學助理服務時間,以利教學助理執行其工作。 二、教學助理因故無法繼續擔任該職務者,需於終止日前五日主動告知本中心,辦理後續終止手續(勞保退保事宜)。 三、須督促教學助理於學期結束前完成填寫相關表格,送交本中心。 四、於學期結束前繳交教師回饋意見表,以利對教學助理進行工作成效考核。 五、應參與本中心舉辦之經驗分享、成果發表與檢討會等活動。 第六條 教學助理於學期服務工作期滿,完成繳交相關表格者,由本中心頒發服務證書乙幀、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記功獎勵,並依本校公民教育實施辦法加計公民教育分數,另外得視本中心經費狀況編列工作費。 第七條 教學助理期末應繳交之資料有:教學助理工作紀錄表、教學助理自評表、教學助理心得與反思表、教師回饋意見表及課程觀察紀錄表。 第八條 教學助理選任後,如有下列情事者,下一學期不得申請擔任教學助理: 一、未參加當學期期初教學助理工作說明會者。 二、未參加當學期培訓課程者。 三、期末相關繳交表件缺件,經中心通知,於期限內仍未繳交者。 四、無法配合指導教師協助工作事宜,或指導教師評分未達六十分者。 第九條 優良教學助理之遴選與獎勵,另依本校「優良教學助理遴選要點」規定辦理。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,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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